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卓婉玲 相對人 陳慶忠陳德霖 之繼承人相對人 王錦釵 即陳德霖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忠即陳德霖之繼承人、王錦釵即陳德霖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慶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錦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38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拍賣抵押物裁定以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查明現土地所有權人為何人,並具狀載列。
四、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所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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