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聯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振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依土地、建物謄本所載,共同擔保地號尚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請確認是否一併聲請拍賣(依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謄本所載,因分割增加地號
141-2地號)。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振銘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69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黃振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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