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被告 徐百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44元,及其中新臺幣52,987元,自民國94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