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70號
被上訴人 詹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並依上訴人之住所為高雄市小港區,加計6日之在途期間,算至同年11月2日即已屆滿。然上訴人於111年11月11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故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為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