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038號債權人吉俐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仲辰機械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甲○○亦為債權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