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蕭志政 (即 蕭松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欣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