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林智雯 被告 吳俊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佩真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