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陳在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證券字號證券張數股數94-NX-0000000115090-NX-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