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陳吉發
陳妤加 陳俞翔 上列聲請人陳吉發等人因與相對人 謝閔裕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同段89建號「最新」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表明聲請拍賣土地、建物之權利範圍。
五、補正提出完整之聲請狀(包含債權讓與過程)。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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