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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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上列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李青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原缺漏第二頁)。
二、聲請狀當事人稱謂欄所載,債務人李「清」樺是否有誤?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