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志銘 代理人 李國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志銘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
1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曾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發函檢送債權表,並命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上開通知已於104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司法事務官復於104年12月7日再次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上開通知亦於10
4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猶未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且經電詢聲請人之代理人李國龍為何未陳報更生方案?伊表示無法聯繫聲請人本人,但法院的文件都轉交給聲請人等語,上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消債調字第105號、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卷宗核閱明確,足見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本院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7月21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