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稟科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稟科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稟科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縣中和市、乙○○住居於桃園縣,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