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ㄧ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