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丁○○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俞秀美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檢察官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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