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豪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3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0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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