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振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振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振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