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5號原告 蔡正明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被告 劉敏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