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林玉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