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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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04號聲請人 鐘仁貴 相對人 鐘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9,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998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8,898元(計算式:〈20,998元*9/10=18,8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