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廖璥湘 被告 沈昱凱 (原名: 沈秀婷沈凱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55元之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106年度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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