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72號聲請人 陳彥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相對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