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賴朝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同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13009-4股票150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21938-0股票1150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30639-4股票1320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