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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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埔原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何明慧 被告 徐淑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原簡字第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代容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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