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上訴人即被告 金逸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萬3,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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