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聲請人 彭筱雲 (即 林鶴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人三女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出境且民國110年8月10日為遷出登記,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三女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出被繼承人三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