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玟潔
李盈靜 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李燦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唐秋雄
陳彤昀 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李泰菈 (原名 李語嫻
李孟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03/16800)及其上同小段9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於111年3月12日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9頁)。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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