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97號

原告 羅佩秦

張雅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確認本件訴訟之原告是否為「羅佩秦」、「張雅荃」,亦即撤回「原告羅哥協自會」?

㈡確認本件訴訟對象即被告是否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鄭惠元 」,亦即撤回「被告法務部許小姐」?

㈢本件訴之聲明是否為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鄭惠元應「連帶」給付原告羅佩秦、張雅荃「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又113年1月8日補正狀記載訴之聲明第3項應賠償原告羅佩秦5萬元,是否與前開聲明相同?或為獨立之請求?若為獨立請求,則第3項聲明有無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