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2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違約金部份「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每月按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三個月以內,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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