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71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