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陳錦樹 訴訟代理人 陳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靈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938元(956.08×17,600×599/10000=1,007,93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