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 汪奕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川畑完 之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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