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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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截至民國95年11月28日止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488,871元。聲請人因母親罹患糖尿病,需負擔醫療費用,且聲請人之配偶 劉玉英 以信用卡借款補貼生活費用,聲請人工作亦不穩定,致以卡養卡而負擔大量債務。聲請人目前剩餘財產為現金100,000元及汽車(車號00-0000)1部,及每月薪資收入約3萬元,但須與配偶共同負擔家庭費用,且需扶養2名兒子,聲請人每月支出已超過每月收入,聲請人已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請求法院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而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迄如附表所示的日期,積欠如附表所示各銀行債務總計金額為2,639,557元,此業經聲請人自承在卷及如附表所示各銀行陳報狀及函文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所餘資產,聲請人陳述尚有現金100,000元及上開汽車1部等語,並提出汽車行車執照及聲請人之郵局帳戶存摺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查,聲請人所有上開現金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明細表所載,該帳戶固有於95年11月25日存入現金5,00
0元及9,5000元,合計100,000元,惟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函調該帳戶之明細表,該帳戶於上開時間所存入之現金100,000元,已於同日領出,現該帳戶僅餘
377元,此有該郵局96年1月11日鳳執字第48號書函暨所附帳號查詢客戶帳務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是該筆現金於存入同日又經提領,該帳戶現已無此筆現金,自難認此筆現金為聲請人所有,而可列入破產財團。另就上開汽車部分,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該部汽車目前市價之證明資料,聲請人陳述經車行估價,目前價值約為50,000元等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該部汽車為西元1996年5月出廠、排氣量1995C.C.(見卷附汽車行車執照),目前車齡為9年10月,已算老舊,故原告主張該車目前價值僅為50,000元,尚可採信,此部汽車可列入破產財團。至於聲請人另主張其每月薪資約30,000元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尚難採信,此部分無從列為破產財團,一併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上開汽車尚積欠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合計16,246元,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6年1月16日高監稅字第0960001437號函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上開汽車之市價為50,000元,再扣除優先受償之稅捐後,僅餘33,754元(計算式:50,000-16,246=33,754),聲請人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僅為33,754元,而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最低報酬約為40,000元,且破產程序需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通常1年仍無法終結,則以最低之破產處理期間1年計,此期間聲請人及其須負扶養義務之配偶及2名子女(此為聲請人所自承)所需之生活費用合計664,864元(依行政院主計處94年度高雄縣平均每戶家庭收支為標準,平均每人每年須消費支出166,216元),則聲請人上開財產於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聲請人與其親屬之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自無法清償破產債權,參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依據│是否為優先債│起訖日││││││權││├──┼────┼─────┼───────┼──────┼─────┤│1│國泰世華│信用卡款及│民事陳報狀2份│否│至96年1月│││商業銀行│現金卡款│、催收呆帳回收││23日止│││股份有限│814,359元│報表1份、現金│││││公司││卡申請書1份、│││││││存摺存款資料3│││││││份、債權計算書│││││││1份│││├──┼────┼─────┼───────┼──────┼─────┤│2│遠東國際│信用卡款│民事陳報狀、單│否│至95年9月│││商業銀行│180,989元│月帳務資料查詢││止│││股份有限│(不含利息│各1份│││││公司│及違約金)││││├──┼────┼─────┼───────┼──────┼─────┤│3│中國信託│信用卡款及│民事陳報狀1份│否│至96年1月│││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放款帳戶主檔││22日止│││股份有限│648,636元│查詢2份、帳務│││││公司││明細表1份│││├──┼────┼─────┼───────┼──────┼─────┤│4│慶豐商業│信用卡款│96年1月18日(│否│至96年1月│││銀行股份│138,021元│96)消卡催字第││止│││有限公司││022號函文1份│││├──┼────┼─────┼───────┼──────┼─────┤│5│台新國際│信用卡款及│96年1月18日台│否│至96年1月│││商業銀行│現金卡款│新總作服分行字││15日止│││股份有限│405,198元│第00000000000│││││公司││號函文、放款總│││││││額明細表各1份│││├──┼────┼─────┼───────┼──────┼─────┤│6│友邦國際│信用卡款│96年1月16日友│否│至96年1月│││信用卡股│242,112元│字第0000000000││8日止│││份有限公││號函文、信用卡│││││司││申請書各1份│││├──┼────┼─────┼───────┼──────┼─────┤│7│華南商業│信用貸款│民事陳報狀、信│否│至96年1月│││銀行股份│45,818元│用貸款契約書、││15日止│││有限公司│(不含利息│貸還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8│荷商荷蘭│信用卡款│聲請人自承及卷│否│至95年11月│││銀行股份│116,424元│附財團法人金融││28日止│││有限公司││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繳款資訊表│││││││1份│││├──┼────┼─────┼───────┼──────┼─────┤│9│萬泰商業│信用貸款│聲請人自承及卷│否│至95年10月│││銀行股份│48,000元│附財團法人金融││止│││有限公司││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份│││├──┴────┴─────┴───────┴──────┴─────┤│債權總金額:2,639,5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