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及其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及其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錄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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