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其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5352號確定證明之執行名義,聲請人並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毋庸再聲請發支付命令。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