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敏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子明 、 林佳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682173、CH682169)對相對人宋子明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林佳欣而非宋子明名義)。
二、請分別釋明正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