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雪娥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雪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關於「6萬5000元」之記載,更正為「5萬3000元」;關於被害人所遺失之物補充「筆記本1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雪娥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將他人遺失物侵占入己,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被害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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