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9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該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