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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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揚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有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請求移轉登記買賣不動產所有權,此部分依原告主張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85萬元,原告所得訴訟利益亦僅於此價金,而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違約金共72萬元,依上述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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