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32號聲請人 李錫華 相對人 林錦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6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9年11月11日│391,0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2│99年12月20日│1,850,0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3│100年6月23日│300,0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4│99年11月20日│125,0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5│99年12月20日│100,8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6│99年12月20日│3,200,0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7│100年1月20日│100,8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8│100年2月21日│100,8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09│100年2月21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0│100年3月21日│100,8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1│100年3月21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2│100年4月19日│100,8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3│100年4月19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4│100年5月21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5│100年5月20日│100,8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6│100年6月20日│108,0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7│100年6月22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8│100年7月20日│108,0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19│100年7月20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20│100年8月20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21│100年8月20日│100,80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022│100年9月20日│53,280元│未記載│100年12月9日│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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