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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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尹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尹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4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6年6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