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璋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國璋被訴毀損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國璋被訴毀損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高其良 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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