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63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田博仁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 律師被告 馬名耀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被告 黃鎮漢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