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4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零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