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儲智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速偵字第3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儲智雄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時間更正為「於翌日(即20日)凌晨1時26分許」,關於證據更正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診斷證明書、消防局派遣令各1紙及員警受傷照片2張」,關於應適用法條更正為「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論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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