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澄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濱 被告 王三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林麗芬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一年度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林麗芬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智院真正101技協10字第1010005045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