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林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7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自97年4月25日起至102年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3月13日止累計38,811元未給付,其中34,729元為本金;3,098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4,729元│101年3月1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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