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趙雄蘭 被告 蔡振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交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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