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金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金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14時許,在屏東縣里港鄉三部村某處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12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號前,因不慎失控自摔,經送醫救治並經警到場處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4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7年10月17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30日屏檢錦良107偵9039字第1079005577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10
8年2月10日死亡之情,則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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