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0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黃錫弘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伍萬柒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錫弘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82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錫弘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向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又第三人向本院提起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就該事件到院應訴;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甚者被繼承人黃錫弘名下尚有多筆持分土地,需耗費時日管理,並辦理後續事宜,爰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請求本院按被繼承人黃錫弘遺產現值百分之1酌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85,958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2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遺產清冊、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裁定、
107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裁定、案件查詢清單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黃錫弘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聲請人嗣後尚有管理遺產、應訴、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單純程度,然衡酌聲請人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報酬約20,000元至30,000元、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55,000元【計算式:30,000元(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20,000元(管理遺產事務,例如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5,000元(聲請公示催告)】。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錫弘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57,000元【計算式:55,000元+1,000元(107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之聲請費)+1,000元(本件聲請費)】。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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