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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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 吳東霖 相對人 范淑惠 債務人 黃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設有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抵押權(債權額比例:21分之1)擔保債務人黃宏裕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因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中之7,896,767元業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2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龍城││1503││252.9│全部││├─┼───┼────┼───┼──┼────┼─┼──────┼────┼──────┤│2│苗栗縣│後龍鎮│龍城││1504││329.05│全部││├─┼───┼────┼───┼──┼────┼─┼──────┼────┼──────┤│3│苗栗縣│後龍鎮│龍城││1517││112.63│全部││├─┼───┼────┼───┼──┼────┼─┼──────┼────┼──────┤│4│苗栗縣│後龍鎮│龍城││1518││2666.86│全部││└─┴───┴────┴───┴──┴────┴─┴──────┴────┴──────┘